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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除監管的指導意見

[ 字號:   ]發布時間:2013-5-2 信息來源:城建集團 瀏覽次數:12328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 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 管的信托公詞、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013 年,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 別對待、逐步化解"的總體原則,以控制總量、優化結構、隔離風險、 明晰職責為重點,繼續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簡稱"融資平臺") 貸款風險管控。現就 2013 年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嚴格把握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 設立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機關、事業、企業三類法人。
  
  (二)完善"名單制"管理。各銀行要繼續完善融資平臺"名單 制"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客戶信息,并按季報送監管機構。
  
  (二)動態調整風險定性。各銀行要繼續按照融資平臺自身現 金流覆蓋債務本息的情況,將融資平臺分為"全覆蓋"、"基本覆 蓋"、"半覆蓋"、"無覆蓋"。"全覆蓋"是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量占 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為 100% ( 含)以上:"基本覆蓋"是指 借款人自有現金流占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為 70%(含)至100%之間;"半覆蓋"是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占其全部應還債務本 息的比例為30%(含)至70%之間;"無覆蓋"是指借款人自有現金流占其全部應還債務本息的比例為30%以下。各銀行應審慎合理測算融資平臺自身現金流,并對分類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報牽頭行匯總形成一致性意見,并按季上報監管機構。
  
  (四)堅持退出分類制度。各銀行要繼續將融資平臺劃分為 "仍按平臺管理類"和"退出為一般公司類"(以下簡稱"退出類"。 如無特殊說明,本指導意見所稱融資平臺均含這兩類),加強對兩 類融資平臺的統一監測和分類管理。
  
  "退出類",是指經核查評估和整改后,已具備商業化貸款條 件,自身具有充足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 整體轉化為一般公司類客戶管理的融資平臺。
  
  凡不符合退出條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資平臺,均作為"仍按平臺管理類"管理。
  
  二、化解到期
  
  (五)制訂到期還款方案。對于今年到期的融資平臺貸款,各銀行要與融資平臺、地方政府制定詳細的還款方案,逐筆明確還款 日期、還款金額和償債資金來源,并于 5 月 30 目前報各銀監局和 各級行總行。
  
  (六)密切監測到期貸款風險。各銀行、各銀監局要共同對今 年到期的融資平臺貸款逐筆建立統計監測制度,逐月統計到期金 額和償債資金來源。各銀監局要匯總轄內融資平臺貸款償還情 況,按季進行風險分析。對于不能按方案落實資金來源、未能按期償還到期貸款或存在以貸還貸問題的,各銀行要立即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及時與地方政府進行溝通,采取措施及時處置,避免出現重大違約事件。
  
  五、控制總量
  
  (七)控制平臺貸款總量。按照"保在建、壓重建、控新建"的基 本要求,繼續堅持總量控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不得新增融 資平臺貸款規模。
  
  四、優化結構
  
  (八)實施平臺層級差異化管理。新增貸款應主要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融資平臺、保障性住房和國家重點在建續建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對于現金流覆蓋率低于100% 或資產負債率高于 80%的融資平臺,各銀行要確保其貸款占本行全部平臺貸款的比例不高于上年水平,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貸款發放,加大貸款清收力 度。
  
  五、嚴控新增
  
  (九)嚴格新發放平臺貸款條件。融資平臺新發放貸款必須滿 足六個前提條件:一是現金流全覆蓋;二是抵押擔保符合現有規 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直接或前接擔保, 且存量貸款已在抵押擔保、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 三是融資平臺存量貸款中需要財政償還的部分已納入地方財政預 算管理,并已落實預算資金來源;四是借款人為本地融資平臺;五是資產負債率低于 80% ;六是符合《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 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 463號)文件有關要求。
  
  (十)控制平臺貸款投向。對于“仍按平臺管理類”,新發放貸款的投向主要為五個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費公路項目;二 是國務院審批或核準通過且資本金到位的重大項自;三是符合《關 于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要求,巳列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貸款;四是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五是工程進度達到 60% 以上,且現金 流測算達到全覆蓋的在建項目。
  
  農業發展銀行的平臺貸款投向還包捂符合中央政策的農田水 利類項目。
  
  (十一)強化貸款審批制度。各銀行應按照“統一授信、總量控制、逐筆審批、監督支付”的原則,加強總行對“仍按平臺管理類”貸款的集中審批和管理,對于新增貸款,由總行統一授信和審批,加 強支付監督,防止貸款挪用。
  
  六、緩釋存量
  
  (十二)持續拉進存量平臺貸款整改。各銀行要加強抵押擔保 整改,嚴格執行《擔保法》、《物權法》、《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 時落實和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質押品。要加強貸款合同整 改,根據項目預期現金流情況和實際建設期、達產期及運營期,限 期整改貸款合向中的整借整還和期限過長問題。對于整借整還的 中長期貸款,原則上按照等額分攤的方式每年至少兩次償還本 金,利隨本清。要加強貸款條件整改,全面核實存量平臺貸款的合 同條款和信貸條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借款人資質不健全、項目資 本金不達標、審批文件和手續不合法不齊全等問題。
  
  (十三)分類緩釋存量貸款風險。各銀行應根據融資平臺現金 流能否達到全覆蓋、項目建設進度等情況,采取"及時枝貸、收回再 貸、據實定貸、引資還貸、只收不貸"的方式,逐步緩釋存量平臺貸款風險。
  
  "及時收貸"是指對于融資平臺現金流全覆蓋、已經完工達產 且形成現金流收入的項目,要封閉現金流,對回籠款進行專戶管 理,按照原來的約定及時清收貸款。
  
  "收回再貸"是指對于融資平臺現金流全覆蓋、已建成但還沒 有產生足夠現金流償還貸款本息(沒有經濟建成)的項竅,可以在原有貸款額度內進行再融資。
  
  "據實定貸"是指對于融資平臺現金流全覆蓋、已經確定工期 但因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不能如期完工,但貸款巳經到期的項 目,耍一次性修改貸款合同,根據實際工期重新確定貸款期限。
  
  "引資還貸"是指對于融資平臺現金流不能夠全覆蓋,能夠吸 引社會資金投資的項目,在現有貸款余額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通 過資產重組、引入新投資者、項目出售等方式,引進資金用于還貸。
  
  "只收不貸"是指對于融資平臺現金流不能夠全覆蓋,不宜吸 引社會資金投資的項目,銀行只能只收不貸,并要求地方政府將償 債資金納入預算,明確償債資金來源。
  
  (十四)嚴格把握實施條件。各銀行要嚴格執行融資平臺存量 貸款風險緩釋的各項要求。實施"收回再貸"和"據實定貸"的,借 款人必須滿足抵押擔保、還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的前提條件,必 須經各銀行總行審批同意,并及時向屬地監管機構備案。
  
  七、隔離風險
  
  (十五)建立全口徑融資平臺負債統計制度。各銀行和各級監 管機構均要建立包括銀行貸款、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信托計劃、理財產品等在內的全口徑融資平臺負債統計制度。各 銀行要統籌考慮融資平臺總負債規模與其償債能力的匹配程度, 加強對融資平臺的全面風險管理。
  
  (十六)審慎持有融資平臺債券。各銀行應將購買持有融資平 臺發行債券的審批權限上收至總行,并參照新增融資平臺貸款條件,制定相應的融資平臺債券管理制度,實行總行統一授信、全口徑監控和逐筆審批。各銀行不得為融資平臺發行債券提供擔保。
  
  (十七)防范融資平臺變相融資。繼續嚴格執行"名單制"管理 制度,符合國發[2010]19號、財預[2010]412 號及財預 [2012]463 號文件規定繼續保留和新設的融資平臺,必須納入"名單制"進行 統計。各銀行不得對未納入"名單制"管理的融資平臺發放任何形式由財政性資金承擔直接或間接還款責任的貸款。
  
  八、審慎退出
  
  (十八)嚴格平臺退出條件。融資平臺退出需滿足五個條件:
  
  一是符合現代公司治理要求,屬于按照商業化原則運作的企業法 人;二是資產負債率在 70% 以下,財務報告經過會師事務所審 計:三是各債權銀行對融資平臺的風險定性均為全覆蓋;四是存量貸款中需要財政償還的部分已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并已落實預 算資金來源,且存量貸款的抵押擔保、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已整 改合格;五是城信經營,無違約記錄,可持續獨立發展。
  
  (十九)嚴格平臺退出程序。融資平臺退出繼續按照以下程序 進行:一是牽頭行發起。由牽頭行發起,各債權銀行認真審核并形 成一致性退出意見。二是各總行審批。各債權銀行分支機構將融 資平臺退出申請報各總行審核批準。三是三方簽字。各債權銀行 獲總行退出審批通過后,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平臺公司進行溝通 協商并告三方簽字確認。四是退出承諾。在三方簽字的同時,地 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明確承諾不再為"退出類"平臺新增貸款提供任何扭保;各銀行應明確承諾按審慎信貸原則進行貸款管理,并獨立承擔新增貸款風險。五是監管備案。牽頭行將有關資料收集完整后向融資平臺屬地監管機構報備,監管機構在融資平臺報表中標示退出。平臺退出時間以三方簽字時間為準。
  
  (二十)嚴格平臺退后管理。“退出類”新增貸款應嚴格遵循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和一般公司貸款條件,實行"誰貸款,誰承擔風 險"的責任追究機制。各銀行總行應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31 日前對已實施退出的融資平臺的合規性和風險性進行檢查,對于五項指標低于本指導意見有關退出條件監管要求、違背退出程 序和貸款承諾的,應及時向融資平臺屬地監管機構反饋并重新納 入平臺管理。各銀行不得向"退出類"平臺發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 公益性項目貸款。
  
  九、明晰職責
  
  (二十一)明確各方職責。各銀行作為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控 的第一責任人,要自主判定融資平臺貸款是否存有風險,并應建立 融資平臺貸款風險問責機制。出現問題的,要嚴格按照規定追究 責任。監管機構負責風險監管政策的制定,指導銀行實施,并通過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及時發現銀行在融資平臺貸款經營活動中 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
  
  (二十二)實施現場檢查。各銀監局要結合 2013 年現場檢查 計劃,按照屬地原則對平臺貸款開展現場檢查,上下半年各進行一 次,由各銀監局、銀監分局分別組織實施。其中,上半年檢查重點為 2012 年末"退出類"平臺貸款余額最大的一戶,下半年檢查重點
  
  為 2013 年上半年"仍按平臺管理類"新增貸款最多的一戶。檢查 對象原則上不與2011 年、2012 年重復。現場檢查報告由各銀監 局收集匯總后,分別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和 2014 年 1 月 31 日前 報送銀監會。銀監會于年中開展一次針對"退出類"平臺合規性的 檢查(形式為現場檢查或抽查),重點檢查已退出平臺是否存在突 破本指導意見有關退出條件要求以及違反退出程序的情形,一經 發現,將直接重新納入"仍按平臺類管理",并嚴格處理銀行的相關責任人。
  
  (二十二)加強問責機制。對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 的違規問題,要嚴肅追究銀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采取監管通報、約見高級管理人員、暫停所有市場準入等監管措施。
  
  請各銀行將本指導意見盡快傳達至本系統各級分支機持,并 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及管理辦法。各銀監局要向地 方政府做好政策匯報和解釋工作。如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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